龙港市社区治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8月18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9月25日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6月29日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的社区治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市管社区”管理体制要求,以构建多元共治、设施完善、服务便捷、活力充盈、和谐幸福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为目标,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动自治、法治、德治、智治融合,实现社区共建共治共享的活动。
龙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治理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区治理工作。
鼓励、支持居民、社区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区治理。
龙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区治理协作机制,加强沟通联系,协同推进社区治理工作。
(一)接收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申请材料;
(二)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等评估,定期巡访有特殊困难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指导服务,做好其他居家养老服务日常事务;
(三)依法兴办母婴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培养和培训保教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提供专业服务;
(四)协助落实对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的分类培育和扶持政策;
(五)协助落实农民、返乡入乡人员创业创新的扶持政策;
(六)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的指导服务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协助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八)协助、配合做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九)协助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十)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十一)宣传普及环境保护、急救、食品药品安全、消防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等知识;
(十二)其他事项。
(一)社区自治组织依法承担的工作事项清单;
(二)社区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三)龙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社区自治组织办理的事项清单。
前款规定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龙港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在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外,将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社区自治组织承担或者直接给社区自治组织安排工作任务。
龙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委托社区自治组织、其他社会力量承担的事项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评估,并给予必要的保障。
开展社区议事协商活动,可以根据社区议事协商议题类型和具体内容,合理选择现场协商、互联网协商、视频会议协商等参与形式,增强议事协商的及时性、便捷性和实效性。社区议事协商结果应当向居民公开。
龙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发挥人民调解员、法律从业人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在社区矛盾纠纷化解、公益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推进社区矛盾纠纷前端解决机制建设,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防控社会风险,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龙港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公共资源优先用于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倡导驻社区单位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供便利和支持。鼓励利用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或者引入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一)居民自治活动;
(二)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三)龙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驻、联系社区人员的公务活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居民的联系沟通;
(四)社区公共服务、公益志愿服务和党群服务;
(五)设置城市驿站、共富工坊、家政服务点等惠民利民场所;
(六)其他社区服务活动。
龙港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专职社区工作者配备数量。专职社区工作者应当向社会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表现优秀的社区工作人员。鼓励符合条件的专职社区工作者依法参加所在社区的群众自治组织成员的选举。
龙港市有关单位、国有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岗位面向优秀专职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
鼓励依法设立社区发展基金会,按照规定接收、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财产,支持和推进社区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