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龙港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统筹协调社区治理工作,优化社区规划布局,加强对社区治理的政策支持、经费保障、人员配备和能力建设。

龙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治理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区治理工作。

鼓励、支持居民、社区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区治理。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