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社区治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可以用于开展下列活动:(一)居民自治活动;(二)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三)龙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驻、联系社区人员的公务活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居民的联系沟通;(四)社区公共服务、公益志愿服务和党群服务;(五)设置城市驿站、共富工坊、家政服务点等惠民利民场所;(六)其他社区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