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6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8月1日
- 条文数
- 1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9年3月31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2年9月20日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 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场监督、公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海事、应急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经营高危体育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是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社团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
(二)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三)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符合项目要求的场所、器材、设施的有关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知识培训的证明或者执业资格证明;
(六)符合项目要求的救护设施和救护人员的情况。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办理高危体育经营活动许可时,有关部门不得收取费用。
经营者必须在场所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公示高危体育项目注意事项,并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高危体育经营活动场所内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不得超出场所容量限制规定。
(一)执行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救护等安全保障方面的管理规定;
(二)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及其场所进行赌博、暴力、淫秽、迷信以及其他危害健康的活动;
(三)从业人员应当佩戴标志,履行职责;
(四)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欺骗消费者。
从事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得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专业技术工作。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未配备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营业,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公示注意事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营业。
(四)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聘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专业技术工作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