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拟从事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符合项目要求的场所、器材、设施的有关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知识培训的证明或者执业资格证明;

(六)符合项目要求的救护设施和救护人员的情况。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办理高危体育经营活动许可时,有关部门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