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从事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救护等安全保障方面的管理规定;(二)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及其场所进行赌博、暴力、淫秽、迷信以及其他危害健康的活动;(三)从业人员应当佩戴标志,履行职责;(四)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欺骗消费者。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