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从事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保证场所内的设施、器材使用功能正常、安全,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定期检查。经营者必须在场所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公示高危体育项目注意事项,并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高危体育经营活动场所内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不得超出场所容量限制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