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高危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教练、裁判、救护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从事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得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专业技术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