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高危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教练、裁判、救护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得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专业技术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