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场监督、公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海事、应急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