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办法
- 制定机关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6月7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6月7日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8年6月25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10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旅游资源利用,应当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开发,促进价值提升、实现可持续发展。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宣传促销、奖励扶持、教育培训、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一)提出引导、扶持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组织编制、实施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
(三)协调解决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管理体制改革、旅游合作、行政执法等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查旅游宣传、旅游人才培训、重大旅游节庆活动的计划和方案;
(五)审定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和各类旅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旅游业申报国家资金的项目和重大旅游招商项目,统筹安排各部门与旅游发展相关的各项资金;
(六)指导、监督和检查旅游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执行作出的协调决定,做好促进旅游发展工作。
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安全防范、信息发布等制度;
编制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精品线路产品目录。旅游重
点建设项目目录,应当明确项目开发建设的审批事项,期限以及
优惠政策;
(三)拟定旅游设施与服务的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四)推进旅游业信息化建设,建立旅游目的地信息服务系统;
(五)组织、实施旅游市场开发、宣传促销;
(六)制定、实施旅游人才培训计划;
(七)按照规定安排使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八)定期检查旅游服务设施、项目、内容,作出旅游服务质量评价;
(九)督促旅游发展重大事项的执行;
(十)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预警预报、重点建设项目和精品线路产品目录、服务质量状况、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有关主管部门、旅游行业协会、旅游企业应当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鼓励旅游企业开展旅游产品宣传促销活动。
时,应当兼顾旅游功能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利用有关专业会议、展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民族节庆等活动,促进旅游产品开发。
景区景点应当根据资源保护需要和生态环境承载力、安全等因素,按照规划确定游客的容量。
鼓励、支持旅游企业通过合资、合作、联合、兼并等方式,组建跨区域、行业的旅游企业集团和经营合作网络。
允许条件成熟的景区景点通过出让经营权、项目特许经营权、转让股份、合资合作等方式融资,但是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
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一般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
旅游定点车辆淡季可以报停,报停期间按照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有权定价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可以实行淡旺季节差价。
符合旅游专项规划、线路布点要求,具备接待条件的村寨,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场开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奖励扶持的旅游经营事项、条件等具体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向社会公布。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实行经营公开承诺制度,
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公开记录内容,开展失信惩戒,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一)不履行规定职责的;
(二)不执行协调决定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