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综合协调的具体工作,并且履行以下职责:

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安全防范、信息发布等制度;

编制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精品线路产品目录。旅游重

点建设项目目录,应当明确项目开发建设的审批事项,期限以及

优惠政策;

(三)拟定旅游设施与服务的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四)推进旅游业信息化建设,建立旅游目的地信息服务系统;

(五)组织、实施旅游市场开发、宣传促销;

(六)制定、实施旅游人才培训计划;

(七)按照规定安排使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八)定期检查旅游服务设施、项目、内容,作出旅游服务质量评价;

(九)督促旅游发展重大事项的执行;

(十)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预警预报、重点建设项目和精品线路产品目录、服务质量状况、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