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履行规定职责的;(二)不执行协调决定的;(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