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规定职责的;

(二)不执行协调决定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