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引导、扶持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组织编制、实施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
(三)协调解决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管理体制改革、旅游合作、行政执法等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查旅游宣传、旅游人才培训、重大旅游节庆活动的计划和方案;
(五)审定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和各类旅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旅游业申报国家资金的项目和重大旅游招商项目,统筹安排各部门与旅游发展相关的各项资金;
(六)指导、监督和检查旅游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执行作出的协调决定,做好促进旅游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