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贷款贴息、规费减免、资金奖励、补贴。奖励扶持的旅游经营事项、条件等具体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