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旅游宾馆、饭店、景区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一般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

旅游定点车辆淡季可以报停,报停期间按照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有权定价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可以实行淡旺季节差价。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