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公园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8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月1日
- 条文数
- 4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6月28日焦作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良好的园林景观和较完善的设施,兼具生态、美化等作用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游园和其他具有公园性质的场所等。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体育、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自建公园的管理工作。
非政府投资建设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已竣工验收移交当地政府的,由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
公园的名称应当体现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内涵,按照国家、省有关地名管理规定确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公园事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
各县(市、区)至少规划建设一个综合公园,有条件的乡镇应当规划建设公园。
鼓励利用采煤沉陷区、废弃矿山、河流故道等场所规划建设公园。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防灾救灾和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确需改变公园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就近补足面积的原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后,按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规划调整。
不得在公园内新设与公园管理无关的单位。已有的住户和与公园管理无关的单位,按照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依法逐步迁出。
对已经建成的公园应当进行合理改造,增强公园的城市海绵体功能。
花坛、草坪、泉、石、雕塑、亭榭、回廊等,应当突出文化内涵,讲求文化品位。
公共厕所、垃圾箱、园灯、园椅、健身器材等,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设置。
有条件的公园应当设立志愿服务站,设置直饮水、手机充电、无线网络等便民服务设施。
第三章管理和服务
(一)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三)保护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
(四)保持绿化植被长势良好,造型美观;
(五)加强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做好垃圾分类,保持环境整洁、水体清洁;
(六)做好园内动植物防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七)定期对各类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八)维护正常游览秩序,制止破坏公园设施、景观的行为;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公园内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并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公园内的水域周边应当合理设置救生设施。
公园主要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公园简介、游园须知、绿线公示牌、功能区分布示意图、禁止行为警示标识等;园内主要路口应当设置导向标识;健身、游乐等设施应当设置安全提示标识;危险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防护设施。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需要进入公园避险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
允许举办活动的,举办方应当与公园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并且不得破坏公园绿化景观和正常游览秩序。活动结束后,举办方应当恢复原状。
公园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园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地点和经营范围经营,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园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车;
(二)公园专用观光车辆;
(三)公园内施工、养护等作业车辆;
(四)执行任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
设有自行车道的公园,应当允许未安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进入。
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但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和健身、娱乐主要活动区域设置告示牌,告知公园环境噪声限值和禁止事项。对违反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禁止在公园内使用音响器材以及开展其他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有条件的公园内划定可以开展游泳、水上运动的水域范围和时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挖植物及果实、攀折花木、损毁草坪,翻越围墙、栏杆、绿篱等;
(二)捕捉、伤害动物,擅自放生动物等;
(三)在建(构)筑物、标识标牌、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等;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杂物等;
(五)在非指定区域垂钓、轮滑、宿营、甩鞭子、打陀螺、放风筝等;
(六)携带犬只以及其他具有攻击性或者恐吓性的宠物进入公园,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七)游商兜售、散发广告、算命、占卜等;
(八)营火、放孔明灯和焚烧冥纸冥币等;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公园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