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物、保护环境,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游览、休憩。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挖植物及果实、攀折花木、损毁草坪,翻越围墙、栏杆、绿篱等;

(二)捕捉、伤害动物,擅自放生动物等;

(三)在建(构)筑物、标识标牌、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等;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杂物等;

(五)在非指定区域垂钓、轮滑、宿营、甩鞭子、打陀螺、放风筝等;

(六)携带犬只以及其他具有攻击性或者恐吓性的宠物进入公园,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七)游商兜售、散发广告、算命、占卜等;

(八)营火、放孔明灯和焚烧冥纸冥币等;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