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公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