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
- 制定机关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6月15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8月1日
- 条文数
- 1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3月19日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一)为促进自治县对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关系,提升自治县影响力、美誉度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提出重要意见建议或者提供重要信息,产生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为自治县招商引资、投资创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弘扬畲族优秀传统文化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自治县培养各类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推广高新技术,对自治县高质量绿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发展自治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健康、体育和旅游等社会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自治县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为预防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为自治县作出突出贡献的。
(一)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自治县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申报;
(二)被推荐人是港澳同胞、华侨的,向自治县侨务主管部门申报;
(三)被推荐人是自治县外其他人士的,按照其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域,向自治县相关主管单位申报。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全面评审,审核拟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证书、证章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县长签署。
(一)应邀列席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
(二)应邀参加自治县的重大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在子女教育、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参照自治县规定的特殊人才、英模等有关待遇享受;
(四)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荣誉市民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荣誉市民荣誉簿,记载荣誉市民及其事迹。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荣誉市民荣誉展示平台,集中展示宣传荣誉市民事迹。
鼓励和支持荣誉市民参与自治县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保护和弘扬活动。
鼓励和支持荣誉市民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
荣誉市民称号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荣誉市民称号的声誉。
(一)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称的行为的。
荣誉市民称号获得者主动放弃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终止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撤销、终止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