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荣誉市民称号获得者享有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

(二)应邀参加自治县的重大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在子女教育、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参照自治县规定的特殊人才、英模等有关待遇享受;

(四)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