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了鼓励和褒奖对景宁畲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民族团结、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自治县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