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享有良好声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自治县外人士,可以授予自治县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促进自治县对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关系,提升自治县影响力、美誉度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提出重要意见建议或者提供重要信息,产生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为自治县招商引资、投资创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弘扬畲族优秀传统文化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自治县培养各类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推广高新技术,对自治县高质量绿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发展自治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健康、体育和旅游等社会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自治县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为预防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为自治县作出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