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授予自治县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