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联系,及时向荣誉市民通报本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荣誉市民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荣誉市民荣誉簿,记载荣誉市民及其事迹。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荣誉市民荣誉展示平台,集中展示宣传荣誉市民事迹。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