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联系,及时向荣誉市民通报本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荣誉市民事迹进行宣传报道。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荣誉市民荣誉簿,记载荣誉市民及其事迹。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荣誉市民荣誉展示平台,集中展示宣传荣誉市民事迹。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