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查海文化遗址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12月18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10月29日阜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查海遗址是指位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沙拉镇查海村,经国务院公布为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石器时代遗址。
查海文化遗址所在地的县(以下简称“县”,含区,下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工作。
查海文化遗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工作。
文化旅游、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民政、国有资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交通运输、住建、商务、市场监管、公安、司法行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查海文化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阜新查海遗址博物馆负责征集、收藏、保管、研究、展示、交流与查海文化遗址相关的文物。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查海文化遗址保护总体规划。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编制查海文化遗址保护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鼓励和支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社会捐资等形式,筹集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和利用资金。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行政学院等将查海文化知识纳入地方课程内容。
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应当包括遗址简介、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措施等内容。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查海文化遗址,应当根据其文化价值,及时确定保护级别。
(一)遗址整体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已经发掘遗址的房址、墓葬、壕沟等遗迹;
(三)未发掘遗址本体;
(四)遗址采集和出土的玉器、石器、陶器等文物;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查海文化遗迹。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应急预案,并根据查海文化遗址保护需要,对遗址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一)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采砂、采石、取土、打井、修建坟墓、深翻土地;
(三)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
(四)倾倒、排放污染物;
(五)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
(六)涂污、刻画、损毁、擅自移动管护设施或者标志;
(七)其他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坏遗址环境风貌的行为。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前款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具体标准。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级考古研究机构通过合作考古方式,参加国家、省考古发掘单位对查海文化遗址的考古发掘、资料整理、文物研究等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阜新查海遗址博物馆捐赠文物、资料等。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托查海文化遗址,建立遗址保护利用示范区,申请纳入国家大遗址保护规划,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查海文化遗址考古成果转化为社会文化成果,阜新查海遗址博物馆应当提供必要支持。
(一)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砂、采石、取土、打井、修建坟墓、深翻土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涂污、刻画、损毁、擅自移动管护设施或者标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可并处二百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