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工作。

查海文化遗址所在地的县(以下简称“县”,含区,下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工作。

查海文化遗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