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查海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对象包括:(一)遗址整体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二)已经发掘遗址的房址、墓葬、壕沟等遗迹;(三)未发掘遗址本体;(四)遗址采集和出土的玉器、石器、陶器等文物;(五)其他需要保护的查海文化遗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应急预案,并根据查海文化遗址保护需要,对遗址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