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对象包括:

(一)遗址整体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已经发掘遗址的房址、墓葬、壕沟等遗迹;

(三)未发掘遗址本体;

(四)遗址采集和出土的玉器、石器、陶器等文物;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查海文化遗迹。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应急预案,并根据查海文化遗址保护需要,对遗址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