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考古发掘单位对查海文化遗址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前,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情况报告和出土文物清单,并提出保护意见。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级考古研究机构通过合作考古方式,参加国家、省考古发掘单位对查海文化遗址的考古发掘、资料整理、文物研究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