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砂、采石、取土、打井、修建坟墓、深翻土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涂污、刻画、损毁、擅自移动管护设施或者标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可并处二百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