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文物普查、专项调查、考古发掘等结果,拟定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名录,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应当包括遗址简介、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措施等内容。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查海文化遗址,应当根据其文化价值,及时确定保护级别。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