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查海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文物普查、专项调查、考古发掘等结果,拟定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名录,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应当包括遗址简介、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措施等内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查海文化遗址,应当根据其文化价值,及时确定保护级别。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