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查海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查海文化遗址的保护和利用,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查海文化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编制查海文化遗址保护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