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 制定机关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8月7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1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4月24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一)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开展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关系、提升国际化水平和提高知名度、美誉度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制定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和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提出重要意见建议或者提供重要信息,产生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市引进高新技术、先进设备、高层次人才等方面对创新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本市招商引资、投资创业、拓展国内外市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发展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事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本市公益事业、慈善事业、志愿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在本市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事迹特别突出的;
(七)在维护海外本市市民和机构的生命财产安全、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本市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市有关部门对推荐的荣誉市民人选进行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市人民政府组织全面评审,审核确定拟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证书、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
(一)应邀参加本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
(二)在温州客运口岸出入境时,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单位的申请依法给予通关的便利;
(三)在医疗保障、子女教育、公共服务等方面享受本市规定的相关待遇;
(四)本市规定的其他礼遇。
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荣誉市民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荣誉市民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荣誉市民称号的声誉。
(一)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称的行为的。
荣誉市民主动放弃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终止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或者终止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