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第四条有效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一般每两年授予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适时授予。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