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荣誉市民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但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撤销或者终止的除外。荣誉市民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荣誉市民称号的声誉。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