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拟定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后,应当在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三十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