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应县佛宫寺释迦塔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3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5月1日
- 条文数
- 2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12月21日朔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2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应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佛宫寺释迦塔保护主体责任,负责佛宫寺释迦塔的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佛宫寺释迦塔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佛宫寺释迦塔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佛宫寺释迦塔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应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佛宫寺释迦塔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应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佛宫寺释迦塔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佛宫寺释迦塔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佛宫寺释迦塔的保护、利用、研究和管理工作。
(一)财政预算;
(二)国家、省、市和应县财政拨付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
(三)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四)开展合作项目所得收入;
(五)其他资金。
佛宫寺释迦塔保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保护管理
在佛宫寺释迦塔的保护范围核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丢弃果皮、纸屑等垃圾;
(二)携带明火,吸烟;
(三)燃香焚表;
(四)涂污、刻划、损坏文物;
(五)擅自移动、破坏佛宫寺释迦塔的保护标志;
(六)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佛宫寺释迦塔的石刻、彩塑、壁画等;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佛宫寺释迦塔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任何与考古、文物保护措施无关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任何影响佛宫寺释迦塔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安全性、完整性的活动。
建设控制地带分为:Ⅰ类建设控制区、Ⅱ类建设控制区和Ⅲ类建设控制区。
Ⅰ类建设控制区范围:瑞东北路向北延长线以西,北环路以北,大同路向北延长线以东,荣乌高速公路以南区域。
Ⅱ类建设控制区范围:瑞东北路以西,东西街以北,迎宾北路以东,北环路以南区域;南街以西,西街以南,迎宾路以东,二道巷以北区域,以及此区域南侧辽代街东西边界以内区域。
Ⅲ类建设控制区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内,文物保护范围和Ⅰ、Ⅱ类建设控制区以外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的《佛宫寺释迦塔保护规划》执行。
(一)存放爆炸物品;
(二)燃放孔明灯;
(三)超标准排放废气、废水、废渣或进行其它污染环境的活动;
(四)未加盖苫布或者不采取其它防污染措施的运煤车辆和拉运其它污染物的车辆通行。
国家、省组织实施的佛宫寺释迦塔保护工程项目,市、应县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佛宫寺释迦塔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全力配合。
第三章合理利用
利用佛宫寺释迦塔开展文化旅游活动等项目,应当符合佛宫寺释迦塔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开展非公益性合作项目,所得收入应当用于佛宫寺释迦塔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四章法律责任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五项规定的,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