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佛宫寺释迦塔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

应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佛宫寺释迦塔保护主体责任,负责佛宫寺释迦塔的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佛宫寺释迦塔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佛宫寺释迦塔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佛宫寺释迦塔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应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佛宫寺释迦塔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应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佛宫寺释迦塔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佛宫寺释迦塔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佛宫寺释迦塔的保护、利用、研究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