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应县佛宫寺释迦塔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应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以及佛宫寺释迦塔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佛宫寺释迦塔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