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邮政条例
- 制定机关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5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0年9月15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邮政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对邮政普遍服务依法给予支持。
对农村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扶持。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民政、交通运输、进出口检验检疫、海关、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邮政有关的工作。
快递业务依法实行市场准入,公平竞争。
规划建设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旅游区、商业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邮政服务网点和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并为邮政企业装卸、转运邮件或者邮政车辆出入提供必要的场所或者通道。
高等院校、大型厂矿等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提供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场所。
新建居民小区、居民楼,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将邮政信报箱群建设纳入建筑设计范围,并在地面首层设置信报箱群,所需费用计入建设成本。未设置信报箱群或者设置的信报箱群未达到国家标准的,不予验收。
已建成的居民小区或者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群的,由产权所有者、管理者负责设置或者委托邮政企业设置,所需费用由产权所有者协商解决或者由业主大会决定。
村邮站的场所和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确定。
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的设立提供业务指导与支持,并与村邮站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
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建设免征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邮政企业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公用设施,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等相关费用。
邮政企业及其邮政营业网点依法办理注册、变更和注销等工商登记手续,免交相关登记费。
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确需迁移的,应当就近安置。
邮政服务
邮政企业应当诚信经营,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提高用户满意度;从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遵守职业规范。
邮筒(箱)应当按照规定标明开取频次和时间。
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邮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在作出批准决定后十日内向社会公告。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应当及时、安全、准确投递。对本省同一城市城区内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二日内完成寄递;对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之间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寄递;对县之间城区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五日内完成寄递;对县之间农村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七日内完成寄递;对经邮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之间互寄的信件,应当在十二日内完成寄递。按不超过上述时限送达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五的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六个月组织一次测评。
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其他邮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时限和规范寄递。
平常邮件,收件人设有信报箱的,应当插箱投递;没有统一设置信报箱的,城市投递到邮件收发室或者收件人指定的地点,农村投递到村邮站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的接收邮件的场所。
用户领取包裹,邮政企业应当提供方便,在就近的网点为其办理。
邮政企业、邮件收发人员和邮件代收人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应当依照国家邮政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赔偿。
(一) 违反国家规定,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收寄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 泄露国家机密;
(三) 擅自变更邮政普遍服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
(四) 无故拒绝、拖延、中断邮政业务;
(五) 违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六) 出租、出借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或者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活动;
(七) 冒领、扣压用户汇款或者强迫用户将汇款转为储蓄;
(八) 强行搭售邮品及其他商品或者强迫订阅报刊杂志等;
(九) 限定用户对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等邮件的资费支付方式;
(十) 转让、出租、出借邮政专用用品;
(十一)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快递业务
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
对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快件,收件人可以先验视内件再签收。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三)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四)将信件打包作为包裹寄递;
(五)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安全保障
发生重大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时,省邮政管理部门报请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发布禁寄、限寄某些物品的规定。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普遍服务运邮车辆在执行邮件运递任务时,需要经过禁行路线或者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临时停车。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普遍服务运邮车辆通过桥梁、渡口、隧道、检查站时,应当优先放行;对运递服务途中的交通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在记录后先放行,待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发生交通事故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保护车载邮件,并通知企业及时转送邮件。
(一)擅自迁移、毁损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邮政设施;
(二)在邮政出入通道设摊、堆物,妨害用邮或者影响运邮车辆通行;
(三)伪造、涂改邮资凭证及其他邮政有价证券、卡;
(四)伪造、买卖、盗用、转借邮政专用标志或者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
(五)私拆、非法扣留、隐匿、抽取、毁弃、盗窃他人邮件、快件或者撕揭邮票;
(六)非法拦截邮政专用运邮车辆,阻碍邮件、快件运输;
(七)擅自仿印邮票或者邮资图案。
监督管理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邮政法律、法规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邮政法律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邮政法律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根据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告企业有关经营情况、服务质量自查情况和统计报表,并及时报告重大通信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从事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倒卖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二)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邮票、集邮品;
(三)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
(四)其他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律责任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用户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经测评不符合普遍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发出限期整改书;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四)、(七)、(八)、(九)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