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邮政企业对具备通邮条件的新增用户,应当自用户申请办理邮件投递手续之日起七日内安排投递;对不具备通邮条件的,应当将邮件投递至与用户商定的邮件代收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