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邮政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二)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三)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四)将信件打包作为包裹寄递;(五)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行为;(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