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邮政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用于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用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建设免征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邮政企业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公用设施,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等相关费用。邮政企业及其邮政营业网点依法办理注册、变更和注销等工商登记手续,免交相关登记费。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