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7年8月22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7年10月1日施行 根据2014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方铁路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铁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地方铁路发展建设规划。
从事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实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业。勘察、设计、施工、实验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地方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地方铁路线路重新使用时,必须经地方铁路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对线路技术状态进行检测,具备运用条件的,方可开通使用。
地方铁路线路停止使用三年以上且未纳入地方铁路发展建设规划的,铁路线路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拆除,拆除后的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铁路客货运输的站场、设施、设备及办公场所;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从业人员;
(三)符合国家、省和市关于生产、环保、消防、疾病预防、公共卫生、安全运输的有关规定;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标准、检验检测标准、检测维修机具、工作规范及其收费标准;
(五)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及经营核算办法,能够进行独立核算。
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地方铁路运输、运营企业安全教育和铁路行业特有技术工种培训工作进行组织、监督和指导。
地方铁路行业特有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共用服务应当遵循统筹、自愿、有偿、方便和因地、因线、因货制宜的原则。
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协调专用线共用工作。
有人看守的铁路道口,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受益单位负责看守,公共交通的铁路道口由产权单位负责看守。
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由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力量进行监护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地方铁路产权或者使用单位,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
桩、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
(一)设置道口或者人行过道;
(二)架设电力、通讯线路;
(三)埋置电缆、管道设施;
(四)穿凿通过地方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工程;
(五)爆破施工、采矿、采石或者引火烧荒;
(六)设立生产或者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仓库。
(一)损坏、移动铁路运输设施,设备,以及标桩、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
(二)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三)摆设摊点从事集市贸易;
(四)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五)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六)其他危害铁路线路安全的行为。
违反第二款规定,从事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实验检测等单位,未取得相应专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业的,由地方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可以由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对责任单位处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