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地方铁路线路停止使用六个月以上的,产权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报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备案。

地方铁路线路重新使用时,必须经地方铁路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对线路技术状态进行检测,具备运用条件的,方可开通使用。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