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从事地方铁路运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铁路客货运输的站场、设施、设备及办公场所;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从业人员;
(三)符合国家、省和市关于生产、环保、消防、疾病预防、公共卫生、安全运输的有关规定;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标准、检验检测标准、检测维修机具、工作规范及其收费标准;
(五)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及经营核算办法,能够进行独立核算。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