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地方铁路线路产权单位不得擅自拆除相关共用铁路线路及其设施、设备,确需拆除相关共用铁路线路及其设施、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在确定拆除的15日前报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铁路线路停止使用三年以上且未纳入地方铁路发展建设规划的,铁路线路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拆除,拆除后的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