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具备共用条件的地方铁路线路产权或者使用单位,在保证自身运输的情况下,应当提供有偿共用服务,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其铁路线路并签订共用协议。

共用服务应当遵循统筹、自愿、有偿、方便和因地、因线、因货制宜的原则。

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协调专用线共用工作。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