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具备共用条件的地方铁路线路产权或者使用单位,在保证自身运输的情况下,应当提供有偿共用服务,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其铁路线路并签订共用协议。共用服务应当遵循统筹、自愿、有偿、方便和因地、因线、因货制宜的原则。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协调专用线共用工作。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