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1年10月28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2年1月1日施行 根据2014年12月24日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5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做好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
零售网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供销合作社选址、布设。
(一)符合本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设条件;
(二)有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购销管理制度、保管制度等;
(三)以零售地点为中心,半径一百米内,无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医疗机构、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国家机关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每个摊点摆放烟花爆竹产品总量不得超过一百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公斤;
(五)有可靠的通讯设施;
(六)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七)零售符合安全燃放要求的烟花爆竹;
(八)零售场所应当配备一名以上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平时每日20时至次日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每日6时至22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中,农历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阳台、窗口、楼道、屋顶、桥梁、地下通道;
(九)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室内;
(十)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一)向他人、车辆、船舶、航空器、建筑物、市政设施、公共绿化地抛掷;
(二)妨碍行人、车辆、船舶、航空器安全通行的方式;
(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一)本居住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本居住区域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居民应当遵守约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