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燃放A级烟花爆竹产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由专业燃放人员在批准的地点燃放;燃放B级烟花爆竹产品五千发以上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由专业燃放人员在批准的燃放地点燃放。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