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设条件;
(二)有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购销管理制度、保管制度等;
(三)以零售地点为中心,半径一百米内,无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医疗机构、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国家机关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每个摊点摆放烟花爆竹产品总量不得超过一百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公斤;
(五)有可靠的通讯设施;
(六)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七)零售符合安全燃放要求的烟花爆竹;
(八)零售场所应当配备一名以上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